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二级学院党组织建设,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、决议的贯彻执行,实现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的基本原则
(一)二级学院党组织是各学院的政治核心。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下,全面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。对本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、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,完成各项任务,起保证监督作用;参与本院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。
(二)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。党政互相支持,互相配合,充分发挥支委成员在党建、思政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中的参与和管理能力。坚持支委成员集体讨论,集体决策。
(三)切实改进领导作风、思想作风、学习作风、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,克服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重实际,讲实话,办实事,求实效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。
第三条 院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的主要职责:
(一)组织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,研究制定本院具体贯彻措施。
(二)研究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,提出全院理论学习、师生思想政治教育、师德师风建设、维护稳定、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宣传等方面的实施意见。
(三)研究制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年计划,分析学生思想政治状况,讨论如何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。
(四)研究审批教职工及学生的组织发展问题。
(五)研究讨论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有关问题,定期召开支委会、党员大会,组织开好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民主生活会,监督指导党支部坚持好“三会一课”制度。
(六)研究制定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制度。组织开展“创先争优”活动,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。
(七)研究决定推荐上级党代会、教代会代表人选。
(八)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落实措施,研究讨论纪律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,对违纪党员提出纪律处理意见。
(九)对院级及院级以上先进教师、劳动模范、优秀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、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等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做出决定。
(十)研究讨论院工会小组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,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充分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。
(十一)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事宜。
(十二)决定必须由二级学院党组织讨论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和召开
(一)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,或委托副书记主持,全体党组织委员出席会议。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,由书记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。
(二)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其他委员提出申请,报书记审定,列为正式议题。
(三)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。
(四)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。
第五条 议事规则
(一)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。凡属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,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,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越权决定重大问题。
(二)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,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。集体讨论问题时,出席会议的成员应畅所欲言,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。
(三)规范议决事项程序。要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进行汇报;党组织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,并明确表明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态度;会议主持人归纳委员讨论情况,提出初步意见;到会的党组织委员进行表决。
(四)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在会前请假,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,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,会后通报情况。
(五)二级学院党组织应指定记录人员做好会议记录,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,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。
(六)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和暂不宜公开的事情。
(七)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执行情况,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。
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