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进一步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,完善工作运行机制,推进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和规范化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基本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。党政联席会议遵循“集体领导,民主集中”的原则,是二级学院集体讨论决定本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。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学院党政联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三条 院长(常务副院长)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,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。二级学院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主要负责本院党的建设、队伍建设、思想政治教育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安全稳定等工作,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。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,相互支持、形成合力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,主要包括:
(一)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;
(二)本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、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;
(三)本学院领导班子建设、内设机构设置、工作分工调整等重要事项;
(四)本学院人才培养、学科建设、科研工作、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;
(五)本学院经费预决算及分配使用、大宗物资设备申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;
(六)本学院人事人才、相关分配制度等重要事项;
(七)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、师德师风建设、学风建设、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(八)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规则
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,遇重要事情应及时召开。
第六条 二级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。涉及相关问题时,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根据议题内容,会议由院长(常务副院长)主持。
第七条 会议须在2/3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,不足2/3时不能开会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,可口头或书面提出,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,但不作为表决依据。
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(常务副院长)、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书记商定,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。
第九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、沟通和论证,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。涉及学术问题的,要事先征求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;涉及二级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,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。
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、民主集中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若意见分歧较大,应暂缓决定,经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沟通后,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记录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,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。
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,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,按时到会,因故不能到会时,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,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,违者追究其责任。
第十四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,会议成员应尊重、维护、执行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,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。
第十五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。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。
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按照二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,由负责人组织实施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。
第十七条 院长(党务副院长)和学院党总支书记(直属党支部书记)应根据其职责分工,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。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,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,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应追究责任。
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,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独立建制、承担全日制在校学生培养任务的学院,暂不包含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和科技创新研究院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党委(学校)办公室负责解释。